內容提示:亞太地區港口國監督諒解備忘錄(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on Port State Control in the Asia-Pacific Region)簽署于1993年12月1日,生效于1994年4月1日。共修正17次,最近一次于2017年9月經東京備忘錄第28次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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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地區港口國監督諒解備忘錄(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on Port State Control in the Asia-Pacific Region)簽署于1993年12月1日,生效于1994年4月1日。共修正17次,最近一次于2017年9月經東京備忘錄第28次PSCC修正,于2018年2月1日生效,為東京備忘錄各成員當局開展港口國監督檢查的基礎。
在東京備忘錄網站首頁點擊“Organization”,然后點擊左側的“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即可下載最新版的備忘錄文本。備忘錄分為8個部分,包括2個附錄,下面我們分別來看。(具體網址可查看本站文章“常用網址導航”)
第一部分 總則
提出了相關概括性要求
已接受備忘錄的主管當局要有效實施備忘錄;
建立并保持有效的港口國監督體系;港口國監督委員會力爭使亞太地區營運船舶的年度檢查覆蓋率達80%;
主管當局之間應進行協商、合作和信息交流,以促進備忘錄各項目標的實現。
第二部分 PSC檢查
依據的相關國際公約
主要包括
載重線公約1966和1988議定書、SOLAS1974和1978及1988議定書、MARPOL1973及1978議定書、STCW、避碰規則、國際船舶噸位丈量公約、ILO147、MLC2006、AFS公約、CLC、壓載水管理公約等。這些公約是各成員當局從事PSC檢查的依據。
該部分規定
各成員當局只能基于其締結的且對其生效的公約和修正案實施PSC檢查,對外國籍船舶實施檢查的標準不應高于本國籍船舶。同時,對于懸掛非該公約締約國國旗的船舶,應給予不予優惠待遇(NO MORE FAVOURABLE TREATMENT)。
第三部分 檢查程序、缺陷糾正和滯留
檢查船舶的選擇
信息系統(APCIS)將顯示每艘船舶的風險屬性,并根據附錄2的新檢查機制(NIR)來確定船舶的優先檢查等級和時間間隔。除此之外,有下列幾類船舶被列為絕對優先船舶:
1)被另一主管當局通報或者通告的船舶;
2)被船舶利益相關方或防污染相關的人員或者機構投訴的船舶;
3)已獲準離開備忘錄區域內港口,但被要求限期糾正缺陷并且限期已滿的船舶;
4)引水或者港口國當局通報存在可能妨礙航行安全缺陷的船舶;
5)載運危險品或者污染性貨物但并未向港口國和沿岸國主管機關報告相關資料的船舶;
6)在不滿足檢查港當局所確定的條件下開航的船舶;
7)被委員會隨時確定為需優先檢查船舶名錄中的船舶。
缺陷糾正
各主管當局應當盡力確保已發現的缺陷得以糾正,在船舶已經盡一切可能糾正所有缺陷的情況下,對于無法在檢查港糾正的缺陷,除明顯危及安全、健康和環境的外,經港口國當局和船旗國當局同意,船舶可以駛往能夠糾正此類缺陷的另一港口。
中止檢查和船舶滯留
經過初始檢查和詳細檢查,如發現船舶及其設備的總體情況,以及船舶的船員及其生活和工作條件均低于標準,主管當局可中止檢查直至各責任方已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確保該船符合有關公約的要求。
對明顯危及安全,健康和環境的一項或缺陷,除無法在檢查港糾正外,為保證船舶在出港之前消除上述危害,當局應該綜合考慮缺陷給繼續作業帶來危險的情況,采取包括滯留船舶或正式禁止船舶繼續某一作業在內的適當行動。
各檢查當局根據備忘錄實施監督時,應盡可能避免船舶受到不當滯留或延誤。
船舶所屬公司或其代表有權對港口國當局采取的滯留行動提出申訴,申訴不會導致滯留的終止。
第四部分 信息提供
各當局應當
1)按規定程序報告其根據備忘錄進行的檢查和檢查結果;
2)在備忘錄區域內交換檢查信息;
3)應其他當局要求設法取得船舶涉嫌違反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10條和經1978年議定修正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污染公約有關操作性要求的證據。
第五部分 培訓程序和研討會
各當局應盡力為港口國監督檢查官制定培訓計劃和舉辦研討會。
第六部分 組織機構
關于東京備忘錄的組織機構,我們在上期的推送中作了詳細的介紹,這里就不再贅述啦,老鐵們可以動一動手指,回顧一下上期的內容~
第七部分 備忘錄的修正
任何已接受備忘錄的當局均可提出對備忘錄修正的提案,然后通過秘書處提交給委員會審議,當修正案占被出席委員會并參加表決的當局代表人數中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時,該修正案將由秘書處通告各當局接受。在6個月之后,除有當局提出反對意見外,該修正案即認為已被接受,并于被接受的60天后生效。
第八部分 管理規定
明確了備忘錄的接受和退出程序
任何滿足標準的海事管理機構經委員會表決同意后可依據規定程序成為東京備忘錄的合作成員國或成員國當局;任何海事管理機構或政府間組織如希望以觀察員身份參加備忘錄,需向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經委員會會議表決通過后即可被接受為觀察員;任何當局退出東京備忘錄應在60天前書面通知委員會;如成員國當局、合作成員國當局或觀察員嚴重違反附件1的條款規定,經表決,委員會可以撤銷其備忘錄成員身份。
附錄1 備忘錄成員
備忘錄成員分為三類,分別為成員國當局、合作成員國當局、觀察員。
成員國當局應當
1)明確簽署承諾,在備忘錄框架下共同努力消除低標準船舶;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鼓勵所有公約批準生效;
3)提供足夠的軟硬件支持;
4)與APCIS數據庫建立連接;
5)簽署財務協議,支付財政費用以滿足備忘錄的預算需求;
6)參與委員會活動;
7)如果該成員國作為船旗國出現在年度報告的黑名單中,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降低懸掛其船旗的船舶滯留率,并向委員會報告其所采取的措施。
合作成員國當局應當
1 )按要求申報當局的目標檢查率;
2 )在無投票權的情況下參加委員會會議并報告其港口國檢查情況;
3 )以最低等級財政分攤金額的一半支付與備忘錄相關活動所提供的服務;
4 )作為船旗國主管機關采取一切措施以降低船舶滯留率;
5 )在規定地時期屆(三年)滿后,向秘書處提交自評報告并向備忘錄申請正式成員或退出參與。
觀察員當局應當
積極參與備忘錄的工作和活動,可參加委員會會議但無表決權,也可自費參與技術合作項目。
附錄2 新檢查機制(NIR)
NIR的具體內容在往期推送中我們已經作了詳細的梳理,這里再跟大家分享三個重點。
符合低風險船舶標準的船旗國
符合低風險船舶標準的船旗國有33個,名單如下:
安提瓜與巴布達、巴哈馬群島、比利時、百慕大群島(英國)、開曼群島(英國)、中國、克羅地亞、塞浦路斯、丹麥、法國、德國、直布羅陀(英國)、希臘、中國香港、馬恩島(英國)、意大利、日本、韓國、利比里亞、盧森堡、馬來西亞、馬爾他、馬紹爾群島、荷蘭、挪威、巴拿馬、葡萄牙、俄羅斯聯邦、圣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新加坡、泰國、英國、美國。該名單有效期截止至2018年6月30日,其后可能會發生變化。
符合低風險船舶標準的認可組織
符合低風險船舶標準的認可組織有16家,名單如下:
ABS、BKI、BV、CCS、CRS、DNV-GL、IRS、IS、IBS、KRS、LR、NKK、OMCS、RINA、RMRS、VR。該名單有效期截止至2018年6月30日,其后可能會發生變化。以下IACS的12家成員中,除PRS外,其他都滿足低風險船舶標準。
關于新檢查機制詳細介紹可查看本站文章“東京備忘錄新檢查機制”一文。
滯留指數和缺陷指數
滯留指數和缺陷指數用于評估公司績效,截止至2018年6月30日,東京備忘錄的滯留指數為3.69%,缺陷指數為3.07。